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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辅导
津市市教育系统思想作风建设辅导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从1986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六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提出,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立法依据
(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
(二)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需要
(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需要
(四)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化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一、教师的职业特点和法律地位
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三、提高教师的待遇问题
四、关于教师的权益保障
五、提高教师素质的法律保障
六、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一、教师的职业特点和法律地位
(一) 对教师职业的定位
国外对教师职业的定位有三种观点:
1、教师圣职论
2、教师劳动者论
3、教师专业性职业论
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教师的法律身份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
人员”
——《教师法》第3条
2、如何理解教师的法律身份
(1)教师是普通公民。
——教师的行为是个人行为
(2)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教师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专业人员”是指具有某种专业知识或技能,经政府认定许可,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特点:“不可替代性”。
对教师这种“专业人员”的理解要注意两点:
A 、教师这种专业人员与其他专业人员有所不同,对教师有特别的要求。
如:有教师资格、相应的专业知识、语言表达能力强、身体健康、长相端庄、没有明显的生理缺陷等。
B 、教师这种专业人员不同于国家公务员。但从某种意义上说又带有一定的公务员的性质。
首先,目前我国教师不是国家公务员。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学校--事业单位。其次,教师所履行的权利是公权,而不是私权。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是教师特有的权利,属于公权,不能随意放弃。
教师特有的权利具体包括:

1、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权
3、管理学生权 4、获取报酬待遇权
5、民主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
1、教育教学权(该法第7条第1项)
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指的是教师依法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为保障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