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6
文档名称:

第九讲强制措施.ppt

格式:ppt   大小:105KB   页数:5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PT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第九讲强制措施.ppt

上传人:xxj16588 2018/5/2 文件大小:10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第九讲强制措施.ppt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九讲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概述
二、拘传
三、取保候审
四、监视居住
五、拘留
六、逮捕
七、扭送
一(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现行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特征:
(1) 专属权力: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
(2) 特定对象:现行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 合法目的: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4) 法定程序:法定理由、法定对象、法定期限、法定审批和执行程序等。
一(二)强制措施的意义
1、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妨碍刑事诉讼(逃跑、***);
2、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危害社会(再犯);
3、警戒社会上的不法人员,威慑不安定分子,使其不敢以身试法(一般预防)。
一(三)强制措施的性质
强制措施是一种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临时性的、预防性的措施,没有法律处分的性质。与刑罚、行政处罚在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与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和行政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也有重大区别。
.1、强制措施与刑罚之间的区别是:(1)目的不同;(2)对象不同;(3)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4)法律依据不同;(5)适用的时间不同;(6)稳定性不同。
强制措施的性质(续)
2、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民事、行政诉讼强制措施之间的区别:
(1)性质不同(预防性与制裁性);
(2)适用对象不同;
(3)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
(4)种类不同(民事: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行政: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5)适用的阶段不同(民事行政: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
一(四)适用强制措施的指导方针和应当考虑的因素
指导方针: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严肃与谨慎相结合。
应当考虑的因素:
(1) 涉嫌犯罪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妨碍刑事诉讼可能性的大小;
(3) 专门机关对案件事实及证据掌握的情况;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
二、拘传
(一)概念和特征:拘传是公、检、法机关强制没有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其特征:
1、强制到案;
2、只适用于未被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
3、不以合法传唤为前提条件,由公、检、法机关自行掌握是否先行传唤。
(二)与传唤的异同:
1、同:都是要求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方法,公、检、法三机关都权适用。
2、异:对象不同;是否有强制性不同。
二、拘传(续)
(三)程序:1、审批和证件:县级以上公、检、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拘传证》;
2、执行:二人以上; 出示《拘传证》,并要嫌疑人、被告人签名;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或武力;
3、次数和时间:次数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掌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嫌疑人、被告人;
4、地点:在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的指定地点;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时,在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内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市、县进行。
5、结果:立即讯问;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三(一)取保候审的概念和适用对象
取保候审是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法定适用对象包括以下6种:(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51条);(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的妇女的(60条2款);(4)合法拘留后,经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因而不符合逮捕条件的(65条);(5)公安机关对于已经拘留的嫌疑人提请批捕,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但需要继续侦查的(69条);(6)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74条)。
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检察规则》第37条增加了一种:对持有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公安规定》63条增加两种对象:(1)公安机关对于已经拘留的嫌疑人提请批捕,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但公安机关需要复议、复核的;(2)嫌疑人已经被羁押的案件,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但公安机关需要复议、复核的。法院解释81条增加了两种情形:(1)一审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生效的;(2)二审期间,对被告人的羁押时间已经到一审所判刑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