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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理学
绪论
【参考文献】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法律出版社,1982
:法律出版社,1997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法律出版社,1997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
,张中秋,——法的历史、:南京大学出版社,199
5
——:法律出版社,2000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2000(2)
,2000(4)
,2000(2)
,2000(2)
——,2000(1)
“解构”,2001(5)
,,2001(春季号)
,2001(2)
,,2001(1)
【学术争鸣】
一、关于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律现象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文化,包括法的创制、法的实施、法律监督和一切在法律上有意义的行为和法律规范等等。法学研究法律现象,是为了认识这些现象的本质,认识其产生、发展的规律性。法学研究的对象有不同层次的划分,最深的层次是法的规律性,次深的层次是法学原理、原则,最浅的层次是法的创制和适用法的方法与手段。参见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关于法学的研究对象,在许多“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的教科书中均有涉及,但是在具体表述上存在差异。沈宗灵等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他还认为,法这一社会现象,并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概念。法学研究对象不限于对一般法律条文的理解,它还要研究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发展、作用(功能)、形式、制定和实施等问题。此外,作为一门科学,法学既应研究法律本身的结构,还应研究法与经济、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等的相互关系,其中就包括了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和发展等重大问题。
参见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1~2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张文显等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3~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二、关于法学的性质和职能
法学属于社会科学,法律现象又是社会政治生活领域的现象,与阶级、阶级斗争和国家权力有着紧密联系,因而,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具有政治性、阶级性的科学。法学的职能,是指由法学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本身发挥作用的能力,概括而言,法学主要有应用的职能、认识论的职能和意识形态的职能。参见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2页。
沈宗灵和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法学作为一个整体来说,具有阶级性和实践性两个明显的特征。自古迄今,人类社会出现了为不同阶级利益服务,体现不同阶级意识形态的法学,即奴隶主的、封建主的、资产阶级的和无产阶级的(即马克思主义)法学。超阶级的法学是没有的。至于法学的阶级性是否与科学性对立,根本问题是要看它是代表哪一阶级的法学。他们还指出,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以法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必然具有实践性的特征,即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又转过来为实践服务。参见沈宗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1~2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