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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渔业专业合作社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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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社健康发展,保护成员(又称“社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于2009年10月3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名称:亳州市谯城区碧水渔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3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志国。
住所:谯城区郑店子村。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社员、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运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社员入社自愿,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五条主要业务范围:
1、鱼养殖、销售;
2、渔业技术服务;
3、水产品、渔需物资销售;
4、渔业咨询;
5、依法维护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
6、协调、解决本社成员间的关系。
第六条本社对由社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或者发展基金),按照社员的出资额或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或者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社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社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以上事项也可以依照合作社有关会议决定实行。
第八条本社为每个社员设立个人档案(账户),记载个人信息、该社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社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社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等等。
本社社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社员(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相关水产渔业生产经营,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本人自愿申请,依照有关规定或者经社员会议(又称社员大会,下同)批准,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条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社员。
第十一条本社农民社员至少占社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十二条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会议,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照章程规定或者会议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三)查阅本社章程、各种会议记录和决议决定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等;
(四)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会议;
(六)社员会议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本社社员会议进行议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五条出资额占本社社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员,在本社(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另享有(最多)一票的附加表决权。
附加表决权,可以依会议决议决定实行。
第十六条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七条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在每次社员会议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第十八条社员(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社员会议和理事会的各种决议决定等等;
(三)按照章程或者规定向本社出资或者入股;
(四)发扬互助精神,谋求共同发展,积极参加并不得阻挠、破坏本社各项活动;
(五)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交易价格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和销售,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者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对本社或者其他社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社员共有财产;;
(九)不从事损害本社共同利益(比如:唆使、挑起他人矛盾,散布谣言等等)的活动;
(十)保守集体各种秘密;
(十一)社员会议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社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社员所属企业或者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二十条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第二十一条资格终止的社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该会计年度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二十二条社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可以退还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份额,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或者社员大会决议不予返还。
第二十三条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也可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