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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专题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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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专题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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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专题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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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Blue Bubbles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主讲人: 唐毅律师管理硕士
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上海市劳动保障学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劳动保障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曾任上海市劳动监察总队、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国际处、劳动关系处、区劳动保障局负责人。为数百家企业提供专业的劳动人事法律服务。在劳动法务、人力资源管理领域有着资深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Blue Bubbles
提纲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出台背景
二、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十大问题
三、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十大问题
四、劳务派遣
五、用人单位如何积极应对
Blue Bubbles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出台背景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出台背景
1、立法惯例
2、三大困惑
3、三项原则
Blue Bubbles
二、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十大问题
(一)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和签约主体资格
1、民办非企业:合伙组织、基金会
2、分支机构:
案例:上海康信药业有限公司为扩大公司的销售收入,在江苏、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招聘了一批销售代表,并在上述省市成立了销售分公司,有营业执照;同时,在甘肃、宁夏等内地省市设立了办事处,没有登记证,招聘了销售代表。
问:1、上述沿海发达地区的销售代表应该与谁订立劳动合同?
2、上述内地省市的销售代表应该与谁订立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注册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标准不一致,如何处理?
案例:上海康信药业有限公司(注册在上海)与内地的销售代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为:最低工资+销售提成。
问:1、内地的销售代表应该执行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还是当地的最低标准(甘肃:620)?
2、可不可以执行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用工一个月之内劳动关系的处理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三)用工一个月之内劳动关系的处理
案例:08年7月8日,刘敏等5来南方大酒店报到,王经理当天就安排他们正式上班,并告诉他们,公司会立即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7月15日,王经理电话通知刘敏等5人来人事部签合同。结果,刘敏、张静、王芳3人于当天签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基本工资1300元,另有加班工资及奖金。但王卫、李军推说忙而没来。7月25日,王经理找到王卫、李军二人,询问为何不来人事部签劳动合同,二人回答,工资太低了,实习时就已经1000元了,能否涨到1500元,王经理当即答复新近员工第一年一律1300元。二人表示,回去和家人商量一下再说。
问:1、王经理该如何处理王卫、李军的劳动关系?
2、如果王卫、李军7月25日明确表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则酒店应解除还是终止他们的劳动关系?该不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劳动关系处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