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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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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doc.doc

上传人:qploieuhf 2015/5/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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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霍邱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六政[2011]3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霍邱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需按《霍邱县征迁工作机制》(霍政办[2014]33号)文件规定,履行好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的认定
原则上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合法建筑。
(一)已依法取得土地、建设及产权相关证件的。
(二)无上述证件,但在2007年(霍政[2006]44号文件印发)城市规划区航测图修定版上有标注且与现状相吻合的。
(三)2007年城市规划区航测图修定版上无标注且无合法证件的,不予认定。
2012年因总规修编城市规划区新增的区域,以2012年航测图上标注为准。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权属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已依法登记的,原则上以登记的产权证载权属予以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的产权人已逝世,仍按原产权人进行登记。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产权由继承人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房屋交易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原则上仍按原产权人进行登记。
(四)2007年4月以后未经批准翻建、扩建的房屋,按照翻建、扩建前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登记确权。
(五)被征收房屋属房改但个人产权为有限产权的,需按相关规定补齐至100%产权后,方给予登记确权为完全产权人。
(六)被征收房屋未登记的,由当事人向房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确权登记。
(七)对权属有争议的房屋,由征收人申请公证机关证据保全,权属确认期间不得影响房屋征收工作。权属有争议的房屋补偿原则上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六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以房屋产权证载面积为准。对未登记的或产权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有误差的,以现场实际测量登记的面积为准。被征收人有异议的,依据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第七条被征收房屋商业用途的认定
原则上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商业用房。
(一)已依法取得规划、土地、产权等相关证件且证载明确商业面积的。对证载不明确的以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认定的为准。
(二)对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设的住宅用房,改变住宅用途并持续合法经营至今的(需提供原始工商、税务登记证照并
经相关部门认定)。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停业停产损失费的认定
原则上被征收房屋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方可给予停业停产损失的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现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
(二)被征收房屋从事的生产、经营等行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已依法取得工商、税务等有效证件且持续生产、经营两年以上的。
第三章征收与补偿
第九条征收与补偿原则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