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霍邱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促进我县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二章征收范围
第四条凡在本县城区内的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军、学校、居民户(含暂住人口和规划区的农业人口),各商店、宾馆、旅馆、招待所、浴池、影剧院、录像厅、个体服务行业的饭店和夜市摊点、流动摊贩、电话亭、售货亭、各沿街门面房的经营者,车辆冲洗点、建筑施工场地、停车场、各类机动车辆、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其他行业的各部门和个体工商户等,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章征收标准
第五条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和规划区内的农业人口),按每月每户5元的标准征收。
第六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按在职职工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征收。
第七条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在校学生每人每学期2元的标准征收,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在校学生每人每学期4元的标准征收,医院按医院床位每月每床5元的标准征收。
第八条沿街经营性门面、电影院、游戏厅、网吧、歌舞厅、棋牌室、商场等娱乐休闲购物场所、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各类停车场、汽车摩托车修理厂(店)、机动车清洗厂(店)。
第九条宾馆、浴池、足疗、美容院等按床位每床每月10元的标准征收,茶楼、饮吧按桌位每桌每月5元的标准征收。
第十条酒店、饭店等按每桌每月20元的标准征收。
第十一条早餐及夜市饮食摊点,按规模大小征收,5桌以内每月30元,6—10桌每月45元,10桌以上每月60元,其它电话亭、售货亭等小型固定摊点每月15元,流动摊点按每日2元的标准征收。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工具按小型、中型、大型分类征收。小型车辆每年按80元征收,中型车辆每年按100元征收,大型车辆每年按120元征收。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场地(包含小区开发建设)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征收。
第四章征收方式
第十四条县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区范围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协调、确定年度征收基数等,并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等属县财政供给的单位由县财政局统一扣缴,其它单位(部门)由县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派员上门征收。
第十六条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和规划区的农业人口)及居民小区的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委托县自来水公司从水费中代征代收。实行物业管理的,从物业管理费中扣除。社(居)委应积极协助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七条出租车、公交车、大货车、客车、农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