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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ppt

上传人:zxwziyou8 2018/5/4 文件大小:48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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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商法的首要任务是调整海上运输,而海上运输首要部分又是海上货物运输。本章内容主要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合同当事人及其认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国际多式联运、提单和其他运输单证、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和多式联运的国际规则。其中重点在于承运人的责任体系、提单的性质和功能、有关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及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海商法第41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属双务、有偿合同。同时,运输合同的目的,在于完成业务,而不在于提供劳务,因此,基本上属于承揽契约,而不是雇佣契约
(一)班轮运输合同
又称件杂货运输合同或零担运输合同。班轮运输中多签发提单(有时也签发海运单等其他运输单证),故班轮运输也称为提单运输
这种运输,承运人通常居于强势地位,因此受到较多强制性规范的管束
(二)航次租船运输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海商法第92条)
航次租船主要用于不定期船运输
在英美普通法中,航次租船运输是出租人和特定承租人就运送特定货物而单独洽谈后成立的专门运输,属“私人运输”。航次租船合同主要由合同法调整
(三)海上货物联运合同
海上货物联运合同是承运人负责将货物从一港经过两段以上的海路运至另一港,而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协议。
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这样的合同为多式联运合同(海商法第102条第1款)。
(四)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
又称数量合同、货运协议或货运总合同。它是指约定由承运人或出租人在一定时期内,将一定数量的货物分批运至约定的港口,而由托运人或承租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实务中,船货双方一般先行制订月度运输安排,然后根据双方协议,在实际装船或安排装船后再签发提单或签订航次租船合同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变更和解除
(一)成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是合同双方就货物运输的具体事宜协商一致的结果
海商法第43条规定,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
“书面”也可以是海运单、运单、电子提单等
(二)变更
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在签发不可转让运输单证或没有签发运输单证时,控制权由托运人享有,除非托运人和收货人另有约定
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的要求无法满足或者将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的,承运人可以拒绝托运人的要求,但应当立即通知托运人。承运人可以要求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提供承担赔偿责任的适当担保。如果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不提供担保的,承运人可以拒绝其要求,但应当立即通知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行使该种权利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承运人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解除
根据海商法,班轮运输合同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分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的合同解除和双方当事人有权提出的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