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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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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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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文号财会字[1989] 第 60 号
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体改经〔 1989 〕 38 号
文件,和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体改经〔 1989 〕 39  号文件,   以
及我部〔 89 〕财工字第 131 号和 134 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
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企业执行。
附件: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抄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筹备组)。

附件: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体改经〔 1989 〕 38 号
文件,和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体改经〔 1989 〕 39 号文件,以及
财政部〔 89 〕财工字 131 号、 134 号文件的规定,现对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的会计
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会计处理原则
(一)国营工业企业兼并或购买其他企业,无论被兼并或被出售企业原来执行何
种会计制度,应自被兼并或被出售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后,执行国营企业的有关会计制
度。
(二)国营工业企业被兼并或被出售,在被兼并或被出售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期间
,仍然执行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在办理产权转让转移手续后,执行兼并或购买方
的有关会计制度。
(三)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除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外,在财
产清理、评估以及产权转移过程中,应按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四)企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后,丧失法人资格的被兼并或被出售企业应办理会
计档案移交手续,凡兼并或购买方为单个国营企业的,会计档案应移交给兼并或购买
方;凡兼并或购买方为多个国营企业或其他企业、个人的,会计档案应移交给上级主
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未丧失法人资格的,可不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
二、会计处理方法
第一,关于被兼并、被出售企业(以下简称产权转让企业)的会计处理
(一)财产清理
经批准确定的产权转让企业、应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编造清册
,并区别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 固定资产的清理
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借(减)记“折
旧”科目,   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清理收入,
借(增)记“专项存款”等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所发生的清理费用
,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按照规定程序,   报
经批准后转销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损失,   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贷(减)
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新旧程
度估计折旧额,贷(增)记“折旧”科目,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
贷(增)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转帐,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