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省×市监察委员会
职责解读/ 理论学习
—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 主讲:XXX —
目录/议程
1
机构性质与职能定位
2
法律地位与职权配置
3
职能运行与合署办公
4
执法衔接与自身监督
5
监察委议事决策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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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国家监察体制,建立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专门机构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调推进的重大举措,是中国特色反腐败体制改革的重大创新。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认清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职能定位,把握国家监察机构运行的基本方式和要求,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前言
—第1章—
1 机构性质与职责定位
机构性质与职能定位
监察委的
×省×市监察委员会
1 机构性质与职责定位
×省×市监察委员会
王岐山同志
在北京、山西、浙江调研时指出:
“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
是监督执法机关。”
这就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反腐败专门机构性质和监督执法机关的职能定位。
长期以来,我国反腐败监督执法的专责主体并不是十分清晰,党的纪检、行政监察、检察侦查、腐败预防、行政审计乃至公安、税务、海关、工商等行政执法机构都负有反腐职责。《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行政监察职能,只能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实施监督,未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监督范围窄且独立性和手段不够。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查处的对象是构成犯罪的腐败分子,职务违规违法行为不在查处之列。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主业是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反腐职责是其基主业派生出来的。
党的纪检机关
行政监察部门
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司法机关
检察机关
立法机关
—过去反腐败监督执法的专责主体—
中央决定改革监察体制,将政府的监察、预防部门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预防部门整合,组成集中统一的反腐败专责机构,履行监督执法职能,不仅实现了对国家机器和公务人员监督的全覆盖,而且实现了对腐败违规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一体化治理,彻底改变了反腐败责任主体分散的状况。监察委员会监督执法职能的明确,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执纪职能相对应,形成党纪与国法相辅相成、党内与党外双管齐下的腐败治理格局。
建立集中统一的国家反腐败专责机构,政府和检察的同体监督转化为国家层面的异体监督,不仅可增强对权力制约的刚性,而且能极大地提高反腐败抗干扰能力;行政监察权和检察侦查权转化为国家监督权,可突破地方部门壁垒,实现行政违法和职务犯罪查处的有机统一,增强反腐败整体合力;克服检察侦诉同体的机制掣肘,激活被压抑的监察、侦查权能,可催生行政违法监督和腐败犯罪查处的内在动力,实现查办案件的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
多部门整合
建立国家反腐败专责机构
—第2章—
法律地位与职权配置
监察委的
2 法律地位与职权配置
×省×市监察委员会
2 法律地位与职权配置
×省×市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督执法机关的职能定位,决定了监察机关
必须由人大产生,
与行政机关(政府)、司法机关(检察院与法院)
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这意味着《宪法》和《行政监察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订和制定。监察委员会行使的监察权,将是传统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外一类新型的权力——监督执法权。这一权力包括监督、调查、处分、预防四项基本权能。其中,监督权是基础性权能,调查、处分权是核心权能,预防权能则是监督权能的必然延伸,监督权主要通过调查处分权和预防权来实现。
调查权
调查权即依法揭露和查证违规违法和犯罪的权力,是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是否依法公正履职的法律手段。调查分为一般性调查和特殊性的调查。
一般性调查就是对监督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依据行政法规进行信息收集,查证核实监督发现的问题是否存在,这是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常规性手段。
特殊性调查又称刑事侦查,它是对监督发现的涉嫌犯罪问题进行的强制性调查,具有限制或者剥夺被调查人人身自由、财产自由、通讯自由等特征。当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有可能触犯刑律时,就要立案侦查,这是国家监察权中最具威慑力的权力和最重要的基本权能。
处分权
处分权即对调查的违法问题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审查定性并决定给予何种处理的权力。从监察委员会的处分手段看,根据违法问题严重性的不同,处理手段依次包括给予监察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开除公职等)、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两大层次。一方面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对违规违法问题进行定性和给予处分;一方面对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