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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行政审批项目流程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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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行政审批项目流程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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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浏阳市行政审批项目流程清单
审批事项名称
权限内民办学校审批(含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
事项编码
00616281X —A01Z
实施部门
市教育局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对象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法定期限
9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民办学校筹设:10 个工作日内;
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和名称、层次、类别变更,30个工作日内。
审批条件
(一)民办学校设立的申请人(即举办者)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
(二)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和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
(三)民办学校设立、合并和名称、层次、类别变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民办学校设置标准见附件。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筹设应当提供的资料:
(即乡镇初级中学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公室签署同意筹设的申办报告)申办报告内容为:举办者、、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二、申请人申请正式设立应提供的资料:
;
;
;
、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员名单;
(房产、起动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
、教师(幼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提供用餐服务的民办学校、幼儿园需要办理此证);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需要办理此证)。
三、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
;
、债务和教育、教学责任的承诺书。
四、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
、类别设置标准的材料;
、债务和教育、教学责任的承诺书。
审批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教育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局职教科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齐全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长复审。
(3)时限:6个工作日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局职教科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及标准的,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设置评议,提出评议意见,报主管副局长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3)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初审、复审以及专家评议意见进行审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