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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
注册会计师协会文件
桂会协〔2012〕57号
关于印发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新修订的《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已经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2年9月27日
附件
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和《广西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区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是指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第四条对区注协惩戒决定,会员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惩戒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的种类有:
(一)训诫
;
、消除影响。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惩戒,应当记入区注协会员诚信档案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如果不足以实施惩戒的,可予以谈话提醒。
第六条惩戒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的种类有:
(一)训诫
;
、消除影响。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缓通过年检;
(五)撤销注册。
对注册会计师的惩戒,应当记入区注协会员诚信档案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如果不足以实施惩戒的,可予以谈话提醒、强制培训。
第七条认为会员的违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八条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惩戒: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
(三)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
(五)实施不正当低价竞争的;
(六)违反《广西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的;
(七)违反《广西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
(八)应当实施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会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十条会员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谈话提醒、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缓通过年检、撤销注册:
(一)由于经济利益、关联关系或外界压力等因素导致违反独立性要求的;

(二)宣称自己具有事实上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或资质的;
(三)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承担风险能力不相匹配的业务,或超越执业范围从事业务;
(四)违反规定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的;
(五)违规泄露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六)利用客户商业秘密为他人或自身谋取利益; 1
务变质
(七)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降低收费标准招揽业务;
(八)以低于成本的收费承接业务的;
(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或有收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