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目录拼音一、总则二、基本条件三、人员队伍四、服务技术五、环境形象六、附则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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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
zhōng yī yī yuàn xīn xuè guǎn bìng kē jiàn shè yǔ guǎn lǐ zhǐ nán (shì xíng )
《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1年9月14日国中医
药医政发〔2011〕44号印发,自2011年9月14日起施行。
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临床疗
效,在系统总结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建设与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
南。
第二条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心血管病科管理者加强心血管病科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建
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应在心血管病基本诊疗技术基础上,以中医理论为指导,应用药物
和技术开展心血管病诊疗工作,注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继承、创新和发
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不断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
第五条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的指导和管理,中医医院应加强对心
血管病科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应具备与其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技术力
量,以保证本科诊疗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七条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门诊,可开设胸痹心痛(冠心病)、眩晕(高血压病)、
心衰病(心力衰竭)、心悸(心律失常)等专病门诊。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
心血管病科应开设病房及心血管病重症监护病房,具备提供心血管病急诊诊疗服务的能力。
第八条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门诊应设置候诊区、诊室、检查室、治疗室,各区域布局合理,就
诊流程便捷,能够保护患者隐私,建筑格局和设施应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
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病房应设置普通病房、观察室精索静脉曲张、抢救室或心血管病重症监护
病房和中医治疗室,并符合相关规定。中医治疗室能够开展针灸、火罐、理疗和中药外治疗法
等。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病房可设置心功能检查室。
第九条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设备配置,应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在配备基本诊疗设备
和相应急救设备、药品的同时,应配备针灸器具(如针灸针、艾条、刮痧板、火罐等)、中药
熏洗设备等有助于提高临床疗效的中医诊疗设备。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应配
备超声心动仪、心电监护除颤仪等心血管病辅助诊疗设备。诊疗设备和相关功能检查室应全院
共享。
第十条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诊疗方案与技术
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于门诊、普通病房、重症监护室应实行一体化管理。
根据本科室情况,建立中药濯足、药枕、针灸、注射、耳穴埋籽等中医治疗技术操作规范以及
心电图、心电监护除颤仪、心脏超声等心血管病科常用诊疗设备操作规范和相关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