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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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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zxwziyou9 2018/5/8 文件大小: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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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电动自行车的有序发展,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和通行管理。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开展工作。各部门依据下列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一)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道路通行管理工作;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我市电动自行车评审目录;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
(四)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本市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电池实施监督管理。
电动自行车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目录公告制。未经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生产、销售、登记。
第五条鼓励电动自行车骑行人购买相关保险。
第二章销售管理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环境保护以及电动自行车商会等部门组成市电动自行车目录评审委员会,制定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目录。电动自行车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者其授权的销售商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登记。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对符合评审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产品目录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当回收利用。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销售商应当负责回收废旧蓄电池,收集的废旧蓄电池应交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第三章登记
第九条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条在XX年X月X日前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受本规定第四条的限制。
第十一条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身份证明或本市居住证;
(二)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更换电机、补领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交验车辆,并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买卖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实行报废制度。电动自行车办理登记后使用达到五年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报废。
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五条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达到报废期的最后三十日内,向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号牌、行驶证,办理注销登记。报废车辆由相关部门回收。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十六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应当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并携带行驶证及相关身份证明。
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挪用、涂改号牌、行驶证;不得凿改、挖补车身号、电机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