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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森林公安机关效能现场督察记分及处罚办法(试行).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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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森林公安机关效能现场督察记分及处罚办法(试行).txt

上传人:yjjg0025 2015/5/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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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森林公安机关效能现场督察记分及处罚办法(试行).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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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西省森林公安机关效能
现场督察记分及处罚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森林公安机关效能建设,培养森林公安民警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树立森林公安机关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全体民警。
第三条机关效能现场督察记分由省局具体组织实施,对违规违纪行为发现、查实一次,记分一次。一次违规违纪行为符合本办法两项以上记分规定的,按其中最高分值的一项予以记分。记分周期为一年度,记分分值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二、督察内容和记分标准
第四条上班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自外出离岗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1天记 1 分。
第五条工作时间利用电脑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听音乐、看小说、看影视剧,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记 1分。
第六条工作时间应着警服而未着警服的,记1分。
第七条保持办公环境整洁优美,秩序井然;办公室内的办公用具摆放、图文像表悬挂(张贴)、衣物鞋帽放置以及民警宿舍内的被褥叠放、洗漱用具摆放,应当统一、整洁,违反的,记1分。
第八条对前来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的群众,态度冷、硬、横、推,故意找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的,记2分。
第九条违反值班备勤制度,擅自脱岗、离岗的,或擅自让非警务人员代班的,以及值班电话长时间无人接听的,记1分。
第十条接警后,无故不出警或不及时出警的,记2分,造成不良影响的,记5分。
第十一条对群众报案、举报,该受理的不受理,该立案的不立案,或受理立案后将案件挂起来,不予调查的,记1分;对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没有移送审查起诉而降格处理的,记2分,造成不良影响的,记5分。
第十二条主办案件被评为不合格案件,或被上级公安机关下发执法建议书的,记1分;被检察院下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的,记2分。
第十三条由于责任心不强,主办的案件被检察机关增减罪名、增捕、增诉的,记2分,出现无罪不诉、无罪判决等重大质量问题的,记5分。
第十四条利用职权在执法执勤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情节轻微的,记5分。
第十五条案件主办人因工作不负责任,对没有事实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滥用刑事强制措施;对不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的,记2分,造成不良影响的,记5分。
第十六条不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私设小金库;罚没款、保证金不按规定上交财政专户的,记2分;情节严重的,记5分。
第十七条无证驾驶警车、驾驶套用警牌或警车标志车辆的,记5分。
第十八条擅自将警车借给非警务人员使用的,记1分;造成不良影响的,记2分;驾驶警车参与迎娶、丧葬等非警务活动的,记2分。
第十九条泄露办案秘密,为违法分子通风报信,后果轻微的,记5分。
第二十条擅自不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培训、考试、考核的,记1分,单位不安排人员参加的,主要负责人记1分。
第二十一条对其他部门交办的信访投诉非因客观原因未及时办结或不认真办理的,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各记1分;造成信访人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的,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各记2分。
第二十二条对上级明确要求办理或限时办理的事项,以各种理由顶着不办、拖着不办,影响工作落实的,记2分。
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