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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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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0119
【实施日期】 19971001
【章名】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
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土地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
房屋权属是指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
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
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
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
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六条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
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
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
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
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五)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第九条本省契税适用税率为4%。
第十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
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当地土地使用权
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
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当地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
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
机关参照当地市场价格核定。
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
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
土地收益。
第十二条契税的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十条、
第十一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