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我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
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所在乡镇、街道和单位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准假或逾期不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
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予以退学。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的,本人申请,经学校
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
在下学年开学时向学校申请入学,并附县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凭学生证按时到校以班为单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注册时一般不得延
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
办理。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各系(部)应加强对成绩考核工作的领导、组织与管理。各
系在考前应对教师、学生进行一次思想动员和教育,宣布与考试有关的规定和考场纪律。
第六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按学期教学执行计划规定的
考试或考查课进行考核。考试课每学期一般不超过 4 门(不含体育课),考查课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由各系
(部)自行安排考题组织考核。体育课和考查课的考核于期末考试前结束。
第七条学生在课程考核前须取得考试资格,发给考试卡,准予考试。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1 .缺课(含病、事假)超过一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2 .学期随机抽查有三次旷课者;
3 .严重影响教学秩序者;
4 .由于某种原因,学校认为有必要取消其考试资格者。
每学期考试前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部及有关部门对学生考试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核准考的,发给考试卡,
学生须持考试卡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考试卡由班主任妥善保管。遗失考试卡的学生须在考试前按有关
程序办理补卡手续。学生未取得考试资格的课程以零分计。
取消考试资格不是行政处分。对未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何时取得考试资格,则视其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条考试可根据各门课程的性质分别采取笔试、口试、开卷、闭卷等相宜的形式进行。考试内容应
根据教学大纲来确定,不应降低标准。考题应由教研室研究并附标准答案,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查
后统一组织印制。
第九条考试命题采用题库选题、校外出题、校内命题等方式。考试前不准印发复****提纲,不得指重点
划范围,也不得进行集体答疑。考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如需增加或缩短考试时间要事先经教务处同意。
第十条考试课采取百分制。考试课的总评成绩按期中、期末比例成绩综合相加,各课程的期中、期末
评分比例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部确定。
第十一条考查课程按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