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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zxwziyou9 2018/5/10 文件大小:30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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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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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黑龙江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大学研究生、本科生等各类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惯;应当刻苦学****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创业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处理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完成规定学业;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惯;
(五)遵守学术规范、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编学籍管理
第三章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凡属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因非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未请假并超过学校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日期达两周不报到者,或请假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有关招生规定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本人应当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应当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学生返校后应到学院辅导员老师处补办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获准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未准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黑龙江大学学生实行学年收费制度,即根据学生的修业年限按学年收缴学费。对于修业年限不足四年(特殊专业为五年)而毕业的学生,学校将按四年(特殊专业为五年)收费。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此类学生到学生处办理有关手续后,学校将予以注册。如果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获得贷款或资助,或者获得贷款或资助后仍不能交齐学费,可办理休学手续,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保留其学籍直至最多修业年限。
第二节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黑龙江大学本科学制为四年(特殊专业为五年)。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