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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来华人员综合保险简介
保险责任
一、团体平安保险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或疾病(含SARS)死亡,本公司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残疾,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比例乘以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残疾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同一原因死亡,本公司只给付约定保险金额与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超过一百八十日死亡,不论是否同一原因所致,本公司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75%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三、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后因疾病(含SARS),经医院珍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限额100元/天)、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10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四、团体高额医疗费用保险
被保险人因疾病(含SARS)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而导致的在保险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以及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并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一个月内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限额100元/天)、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和手术费),在累计超过起付线时,本公司按起付线以上部分的10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
注:以上所有医疗机构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公立医院。
责任免除
团体平安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酒醉、自残或***;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无照驾驶;
四、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分娩;
五、被保险人患有爱滋病或其它性病。
六、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综合医疗保险(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高额医疗费用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