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8/5/10
重庆西南驾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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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运政培训中心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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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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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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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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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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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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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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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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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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