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流程图
到窗口提出申请
邮寄申请
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
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
不属于审批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市价格认证中心办理
在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不包括现场勘查时间)
申请人
1、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证明具备工商注册企业法人条件的材料。
3、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以上人员的劳动合同证明材料。
4、办公用房自有产权、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发放证书
向社会公告
通知申请人
承办机构:价格认证中心服务电话:5589449 监督电话:5512903
价格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流程图
简易程序
两人以上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调查违法事实
收集必要证据
口头或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意见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
结案
执行
归档(结案后30日内完成立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
承办机构: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服务电话:5579094 监督电话:5512903
一般程序
两人以上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立案
制作《立案呈批表》
***
执法人员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在听证7日前)
听证程序
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
举行听证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
对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
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后,依法作出决定,复杂重大违法案件集体讨论
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
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结案
归档(结案后30日内完成立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
承办机构: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服务电话:5579094 监督电话:5512903
安庆市物价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流程图
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证明的
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采取暂停相关营业措施
制作并送达《暂停相关营业决定书》
经营者消除了上述违法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恢复其相关营业
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承办机构: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服务电话:5579094 监督电话:5512903
安庆市物价局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流程图
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当场清点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
制作并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和财物清单
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查清违法事实,认定其违法性质,进入价格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无法认定该证据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解除证据保存措施
制作并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