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一证明材料
1、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应该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2、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充分并合理组织,利于查阅。
《指南》附一对证明材料要求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以上内容详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附件1 有关证明材料的说明
二审批程序及时限
审批程序、时限
受理(5个工作日内)
环保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专家评审(40个工作日内)
合格
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并起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文件。
合格
审批(20个工作日内)
颁发许可证(10个工作日内)
审批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合格
三专家评审
专家人数
不少于3名,并至少包括1名申请单位有关经营设施所在地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专家评审应当推选1名专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