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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网出口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85872037 2018/5/10 文件大小:1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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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网出口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互联网省网出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域网出口管理,加强互联网出口宏观调控,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促进公司互联网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城域网出口相关工作的管理与规范。
第三条分公司网运部、市场部、各区局、网络支撑中心要各级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城域网出口利用率,降低互联网出口成本。
第二章城域网出口管理体制
第四第三条分公司负责对互联网出口的统一管理和监控。,严禁各区局私自开通互联网出口。
成立城域网网出口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本着“三重一大”的原则行使职权,对本市所有城域网出口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成立城域网出口工作小组,出口工作小组负责提出出口的需求、规划、测试、分析、开通以及后评估等各方面的具体建议,供领导小组进行决策;领导小组对工作小组进行领导管理。
城域网出口的年度出口扩容计划、城域网出口商入围、管理办法修改等重要决定工作均需工作小组及领导小组两级讨论后形成决议,方可实施。
城域网出口工作小组要加强管理,确保城域网出口连续五周平均忙时利用率不低于80%标准。
城域网出口管理工作中涉及到的需求计划书、测试记录、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会议纪要、合同等所有相关文档,均需以书面材料留档备查。
网运部负责对总部的省网出口报备,包括合同报备、月度报备、季度报备。
第七条省网出口新增需求的依据为用户增长趋势、满足用户增长使用时长、出口忙时利用率、单用户带宽变化分析、单用户成本变化趋势等相关数据。
第八条省分公司所有省网出口合同的开通、变更、撤销必须将合同原件传真至公司互联网业务部,并将相关电子版(PDF格式)发送至指定的公司互联网业务部邮箱或系统。
第九条所有省分公司与其它运营商(非电信、联通,含移动上市公司)的免费出口均需在开通之日起提前5个工作日上报公司互联网业务部,便于公司流量优化、调整。
第三章城域网出口的开通与关闭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在城域网出口的开通中协同矩阵如下:
场景
部门
职责
新开管理
市场部
分析宽带流收比是否达标,用户增长、收入增长是否满足新开条件
网络运行部
提出新增出口需求,分析网络结构是否满足新开条件、传输是否满足需求
网络支撑中心
分析城域网出口利用率、确认出口质量是否达标
第一节城域网出口商和出口的选择
第十条省网出口新增需求由支撑中心提前十天提出,并依据用户增长趋势、满足用户增长使用时长、出口忙时利用率等相关数据做参考,市场部要提供互联网流收比及单用户成本给领导小组做决策依据。
第十一十条城域网出口商必须是企业用户,并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要有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独立的企业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营业执照和营业范围必须合法、并具有互联网出口运营的许可,
第十一条城域网出口商提供的出口,必须符合省分公司的网络规划。
第十二条城域网出口分为BGP和NAT两类,禁止出口提供商采用2次及以上NAT。
第十三条城域网出口商提供的城域网出口,必须经过测试合格,同时应提供出口商详细路由组织方式(与电信运营商网络的物理接入方式);每一家出口商所提供的城域网出口宽带数量,不得超过全市城域网出口宽带的25%。
的选择按照合同中的技术指标来确定,当互联网出各项测试合格后,可以引进行该出口,同时列入备选出口行列。
第二节城域网出口的扩容的提出和开通
第十二条所有省网出口必须由省分公司统一管理,严禁地市私自开通省网出口。
第十四条网络支撑中心分别统计电信、联通方向平均忙时利用率,当连续7日该利用率在83%以上应提出利用率到达85%的预警时间,连续7日该利用率在85%以上(寒暑假前15天,连续3日利用率在85%以上),应提出扩容出口建议。
第十五条城域网出口扩容的预警及需求,由网运部负责发起,相关部门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提供用户增长使用时长、出口忙时利用率、用户增长趋势、流量成本等相关数据,经城域网出口工作小组讨论通过,上报城域网出口领导小组决策。
第十三第十六条严禁省分公司将本省省网出口转租其它省分公司或其它运营商(移动上市公司除外)。城域网出口工作小组做出决议后,
网运部五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出口的开通,决议后七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商务合同的签认。
第十四条各省分公司自租出口分为BGP和NAT两类,禁止2次及以上NAT。
第十五七条省分公司城域网出口异地长途资源由网运部向使用的省分从公司公司互联网业务部提出申请。如公司资源不满足,可租用非**长途传输,但其成本不得高于公司省网异地出口电路资费标准。禁止代理商从公司其它部门租用**传输资源用于开通省分公司省网出口。
第十八条城域网出口开通之后,网运部要及时更新城域网出口基础信息,网络支撑中心要及时更新公司网络运行部用户体验系统中城域网出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