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案例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能终止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案例呈现:马晓洁大学毕业进入某外贸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因胃部不适,马晓洁去医院检查,发现患有一定程度的胃溃疡。医院让马晓洁请病假进行阶段性治疗,并出具了为期一个月的病假单。一个月后,马晓洁到医院进行复查,根据病情,医生建议她继续休息一个月,待病愈后再上班,并又开了一个月的病假单。病假期满,马晓洁重新回到公司上班,但迎接她的却是一纸终止劳动的通知书。通知书内容使得马晓洁目瞪口呆:公司决定不再与她续订合同,因此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一个月前终止。公司要求马晓洁马上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公司会支付她到终止日的工资。
马晓洁认为不再续订合同可以接受,但公司应当支付合同到期后一个月的病假工资。她提出:根据有关规定,自己可以享受一定的医疗期,在法定医疗期内,公司应当发放病假工资。公司认为,公司不再与马晓洁续订劳动合同,马晓洁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合同终止后与公司已无劳动关系,马晓洁在合同终止后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缺乏理由。
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马晓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
经验:劳动合同期满前确认不存在不能终止的情况。
与医疗期未满的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属于违反本法规定的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案例2:哪些情况下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石京于2008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订立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2月1日,公司提前一个月告之石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订。2009年2月28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在办理交接手续时,石京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已经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且劳动合同是到期自然终止的,不应该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2、老陈是一家进出口公司的老员工,在该公司工作二十余年,与公司签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近年来,该进自行出口公司利润连年下滑,最近更出现了巨额亏损现象。根据企业申请,人们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该公司负责人声称企业已经破产,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