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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登记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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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股票质押登记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0年6月29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的股票质押登记行为,维护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为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适用范围为证券公司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以下统称股票)的质押登记。
第三条托管于本公司的股票,其持有人可依法办理股票质押。出质人应当对出质股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股票质押,须由质押当事人双方签订质押合同。本公司的职责是根据质押双方的质押合同,依据本公司股票托管数据为股票持有人办理股票出质登记,并出具《股票出质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
第五条股票一经质押登记,在质押期内不得重复设置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被质押股票不得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章股票质押登记
第六条本公司办理股票质押登记,视不同情况可采用有纸化质押登记和电子化质押登记两种形式。
第七条采用有纸化形式办理股票质押登记的,质押双方应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文件和有关证件:
(1)股票质押登记申请书;
(2)质押双方签定的质押合同;
(3)出质人的股票帐户;
(4)加盖出质人印章的出质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质押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质押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本公司对上述文件予以形式审查,并在核实出质人申请质押登记的股票符合本实施细则后,于完成质押登记当日向质押双方出具书面证明书。
第九条采用电子数据文件形式在本公司进行股票质押登记的,质押双方应与本公司签定《股票质押登记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的具体条款由本公司制订。
第十条质押双方以电子数据文件形式办理股票质押登记的,应事先在本公司预留电子签名,并通过本公司提供的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以下简称"PROP")办理。
第十一条本公司制定的电子数据文件格式,供本公司及质押双方使用。未经本公司同意,出质人或质权人均不得更改有关文件格式。
第十二条通过PROP向本公司提出股票质押申请时,质押双方应按协议书的约定,正确提供电子数据文件。本公司核实质押双方申请质押登记的股票符合本实施细则的,通过PROP 向质押双方出具证明书。
证明书发出之日为该股票质押登记日。
第十三条采用电子数据形式办理股票质押登记的,如质押当事人需要书面证明书,在质押期内可向本公司申请另发书面证明书。
第三章质押股票及其权益的管理
第十四条本公司为质权人开设质押登记特别资金结算帐户,为出质人开设质押登记特别股票帐户。
特别股票帐户须以指定交易方式指定在质权人的股票质押特别席位上。
第十五条本公司出具证明书后,用于质押登记的股票将转入出质人质押登记特别股票帐户中,并予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出质人可开设一个以上的质押登记特别股票帐户。已经用于质押的特别股票帐户,在该笔质押未注销前不得再次用于质押登记。
第十七条开设质押登记特别股票帐户须交付的文件:出质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