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
产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油田产能建设管理,加强各相关单位之间的协作与配合,保证油田产能建设工作的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油田产能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发(调整)方案
第三条油田开发(调整)方案是指导油田开发的重要技术文件,是新油田开发建设和老油田开发调整的依据。新油田投入开发或老油田开发调整必须有正式批准的油田开发(调整)方案。
第四条开发部根据油田开发部署、油田地质研究成果及老区开发形势,组织勘探开发研究院确定编制开发(调整)方案的目标单元和工作要求。
第五条勘探开发研究院负责编制开发(调整)方案的油藏工程方案。方案设计要遵循以下原则:
1、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充分利用油气资源,尽量采取高效驱油方式,努力取得较高的采收率。
2、设计合理的采油速度和采液强度,以获得较长的稳产期。
3、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提高油田开发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开发部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对开发(调整)方案进行审查。重点项目开发(调整)方案由油田公司预审,报股份公司审批;其他方案由油田公司审批,报股份公司备案。
第七条根据油田年度计划和新油田开发方案或老油田调整方案,开发部组织勘探开发研究院负责开展产能建设年度部署项目论证,油田领导批准后上报股份公司。
第三章井位论证、井位坐标与井位结合
第八条勘探开发研究院负责开发井位论证,开发部负责组织审查,公司主管领导审定。
第九条开发井位确定后,勘探开发研究院将意向井位坐标以书面形式报开发部,开发部审核后发有关单位。
第十条根据单井意向坐标,勘探开发建设项目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初测井口坐标及绘制井口周围环境示意图,并将结果发至勘探开发研究院、钻采工艺研究院进行井位结合。
第十一条钻采工艺研究院负责根据意向坐标和井口初测坐标进行井身剖面运行,提出钻井设计初步意见。
第十二条勘探开发建设项目部负责与钻采工艺研究院、勘探开发研究院共同优化井身剖面,直至满足地质要求、钻井施工和后期采油作业条件。
第十三条井位结合完成后,勘探开发研究院将正式井位坐标以书面形式报开发部,开发部审核后发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勘探开发建设项目部负责对井口坐标进行复测,并将复测坐标以书面形式报开发部,开发部审核后发有关单位。
第四章钻井设计
第十五条钻井地质设计由勘探开发研究院负责编制,开发部负责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钻井工程设计由钻采工艺研究院负责编制,工程技术部负责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勘探开发研究院负责在接到复测坐标3天内发出钻井地质设计;钻采工艺研究院负责在接到钻井地质设计3天内完成钻井工程设计,并与钻井地质设计合并印刷后下发有关单位。
第十八条在钻井过程中,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方案设计时,需报开发部同意后,由原方案设计单位编制补充设计,并按程序审核、审批,坚决杜绝无变更设计组织生产。
第五章钻井、完井
第十九条勘探开发建设项目部负责编制钻前、钻井运行计划,并报开发部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工程监督中心负责钻前、钻井、完井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进行技术监督,按照设计内容和有关技术规范,取全取准各项地质、工程资料,保证施工质量。
第二十一条勘探开发建设项目部负责钻井随钻地质跟踪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