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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三章公司法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出资期限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1)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数,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2)募集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设立的“实收股本总额”。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公司股份总数的35%。
【解释】募集设立不允许分期出资,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数。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2、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控股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资产的范围。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者干预上市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3、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解释】投资人可以抽出回资的情形:(1)未按期募足股份;(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4、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6、发起人的义务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不包括认股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在出资不实的情况下,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才承担连带责任);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7、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