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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太平洋保险公司半年工作总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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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太平洋保险公司半年工作总结.ppt

上传人:mkjafow 2018/5/13 文件大小:4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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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法院调解办案方式的完善及其重要地位的重构(1)
对于法院调解制度,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理论上的质疑之声时有表露,立法上的疏漏问题也日渐突出,审判中的轻视现象也常有出现。例如,一些学者认为,在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中,不能偏重调解,而应弘扬契约精神,他们相信“权利和义务”必将取代“姿态和风格”,“承担责任”的新观念必将取代“让步息诉”的旧观念。①在审判实践中,也出现了由于过分强调庭审改革中的“一步到庭、当庭宣判”而导致的“重判轻调”的现象:法官的调解活动已经往往被简略为一句当事人是否申请或愿意接受调解的询问,如果当事人一方表示不申请或不接受调解,就会马上终结调解程序并采用判决等结案方式……同时,当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和不少当事人“信访(上访)不信法(司法裁决)”的现象,也从某种意义上表明了法院调解地位的下降和司法公信的弱化。
因此,作为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为了承担起在促进和发展和谐社会的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为了贯彻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指导方针,有必要不断总结和完善法院调解的办案方式,并不断巩固其重要地位。
一、切实提高对法院调解的思想认识——法官既是裁判者,也是调解者
回顾过去二十多年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清晰地看见对于法院调解法律价值的艰苦探索和理性选择:
1982年以后的着重调解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了“着重调解原则”。
2000年前后的轻视调解阶段——在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出现了“重判轻调”现象和法院调解的存废之争。
2004年以后的调判结合阶段——2004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06年7月11日至14日,肖扬在山东考察工作时强调,人民法院加大司法调解力度审结民商事案件,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在新时期建立健全全社会矛盾纠纷处理机制的重大举措,事关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②2007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立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指导方针。在相隔不到三年的时间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这个《规定》和《意见》,都十分明确和及时地强调了法院调解(诉讼调解)的重大意义和积极作用。
正如《意见》第一条明确指出的那样:“当前,我国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和黄金发展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尽管我国经济发展平稳快速,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改善,社会总体上和谐稳定,但影响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正确应对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有效平息矛盾纷争,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坚定不移地服从和服务于这一国家大局和中心任务,高度重视、充分运用法院调解这一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的重要方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承担起促进和发展和谐社会的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
因此,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表明:法官既是裁判者,也是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