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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指导书.doc

上传人:xunlai783 2018/5/13 文件大小: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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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指导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制修单位










作业指导书
制定□
修订■
第 1 版
编号:
制定日期:20 年月日
修订日期:20 年月日
动火作业管理

为防止火灾,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人身的安全而制定。
2﹒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所有明火作业过程的控制(含外来单位或个人施工)。
3﹒名词释义
禁火区:生产区、仓库等均属于禁火区域。
动火作业:凡是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砂轮打磨、电钻打眼、冲击作业等能够产生火焰、火花、火星、表面赤热、静电的工作都属于动火作业。
4. 职责
环安科负责对全公司使用明火的单位进行控制,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责(必要时由分管副总审批),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边情况,审查并确定防火安全措施,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设备科负责对点火设施(配电系统、管道、储气瓶、流量表、储量表、喷火嘴等电弧焊设备、气焊设备)进行点检和维修,确保其安全性。
动火单位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部责任,必须在动火之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的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注意事项。
动火者在接到动火申请单后,要确认各项内容是否落实,若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动火单位负责人或环安科报告。
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防火安全检查的监护工作,检查合格后,在动火申请单上签字认可;且在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当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络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单位负责人、动火人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动火地点所属管辖单位之负责人,需确认动火作业之安全性,对不具备动火条件时,要纠正、制止或上报环安科及分管副总。
环安科负责与外来单位签订合同,其中应规定安全责任事项、动火作业要求等。
5﹒内容

、气焊、气割、磨具、电钻打眼、点火、喷灯、打火机、机械打火、碰撞击等产生明火、火星或可能产生明火、火星或赤热表面的或易产生静电等作业时,及
外来单位或个人在公司厂内任何一区域动火作业时,都必须办理动火申请。
(负责人)需确保动火人员的资格,非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严禁私自开明火,动火单位的防火责任人(负责人)对动火作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动火者和监督人应根据焊割要求划定动火范围和保护范围。动火范围尽可能小,保护范围适当扩大。在保护范围内必须清除一切易燃易爆物质,并认真检查阴沟、下水道是否积存易燃物,动火者、监督人及其部门负责人必须确认好动火现场安全性后,方可动火。动火过程中,必须有监督人在动火现场,且其附近必须设有灭火器材。环安科要到动火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并对存在有安全隐患的动火单位或个人提出指导、批评、处罚。
、高位槽、油罐、油桶、溶剂桶、涂料桶、机械润滑油桶等要禁止焊割。
:动火前把动火点下方和下风方向的可燃、易燃物品搬开;无法搬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如用不燃物覆盖遮严,在允许条件下,可将可燃物喷水淋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