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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阳江职业技术学院
教案
2006 ~~ 2007 学年第 1 学期
(第 9 本,本课程共 9 本)
开课单位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
课程类型公共课
课程名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授课对象 06级所有专业
授课教师高进
职称职务副教授
教材名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06年 8 月 30 日
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教学内容] :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实体法律制度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授课内容
第八章第一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学时
2
授课类型
理论课、课堂教学
授课时间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充分认识提高法律意识,培养良好的法律素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
教学重点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教学难点
我国的国家机构
教学方法
讲授式与案例导入式
教学媒体
多媒体教学课件、录像
课堂作业
谈谈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课外作业
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教学参考资料
法理学(法学专业通用教材均可)
宪法学(法学专业通用教材均可)
刑法学(法学专业通用教材均可)
民法学(法学专业通用教材均可)
沈宗灵著:《比较宪法——对八国宪法的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胡建淼主编:《行政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
第一节宪法
一、宪法的本质与精神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依法治国,最重要的是依宪法治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除了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经济等制度,最主要的内容有二:一是公民权利的确认;二是国家权力的设置。可以说,宪法既是确认公民权利的“宝典”,即“权利宣言”,同时也是规范国家权力的“规约”,即“权力规范”。宪法永恒不变的精神,就是要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保持权力与权利的协调与平衡。
宪法一词古已有之,但其含义与近代宪法产生后的指称对象差别较大。
在外语文献中,表述“宪法”的英语词汇为constitution 或constitutional law,法语为la constitution,德语为verfassung。从辞源上考察,这些词均来自拉丁文constitutio,其原意为规定、组织、构造等。在古罗马帝国的立法中,宪法一词用以表示皇帝的各种建制和诏令,是指由皇帝发布的文件——敕令、策令、诏令和谕旨等,以区别于市民社会通过的法律文件。在中世纪的欧洲,宪法一词用以表示确立国家基本制度的法律。直至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脱离英国殖民统治而独立,建立了美利坚合众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宪法这个词的现代意义才最后完全、普遍地确立。
在中国,宪法一词反复运用,或称“宪”,或称“宪”,或称“宪法”,或称“宪令”,或称“宪章”,或称“宪典”,或称“宪纲”等。钱大群先生将我国古代典籍中的“宪”字含义归纳为7个方面:(1)最基本的意义是指法,这既可指除刑律以外的国家典章制度,也可指包括刑律、典章制度在内的整个国家的法律制度;(2)指一般的法律、法令;(3)指法律或禁令的公布;(4)效法、遵循;(5)指受法律的惩罚和制裁;(6)指御史和监察机关;(7)指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法令,有时指最根本、最重要的法律准则。归而言之,我国古典中的“宪”、“宪法”不外乎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法、法律或典章制度,如《尚书》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尔雅•释佑》中的“宪,法也”,《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中的“百官奉宪,各遵其职,而国统备也”;二是指公布、遵守法律和实行法律制裁,如《周礼•天官•小宰》中的“宪禁于王宫”,《周礼•地官•小司徒》中的“令群吏宪禁令”,《中庸》中的“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南齐书•沈仲传》中“中丞案载之职,被宪者多结怨”等。由此可见,在中国古籍中反复使用的宪法一词并不具有现代意义。现代意义的宪法出现于1840年后。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资产阶级改良派提出了
“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定宪法”的政治纲领。戊戌变法失败后,清廷为敷衍民意,于1908年推出了《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作为专门的法律术语,取得了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根本大法的内涵。
法学意义上的宪法含义:
在宪法学中,宪法一词经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作为法学基本概念的“宪法”;二是作为法律渊源形式的“宪法”。其中,“宪法”的第一种意义不仅涵盖了第二种意义,它还指宪法的创制、实施、保障等属于宪法运行制度的内容,还指宪法的历史、与宪法制度有关的宪政思想和各种意识形态等,总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