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总会计师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
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
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为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
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第四条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
叠的副职。
    第五条  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
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第六条  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
度,保护国家财产。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
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总会计师的职责
    第七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
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
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
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  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
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
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第三章  总会计师的权限
    第十条  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
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
政领导人处理。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不同意总会计师对前款行为的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总会计师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
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
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
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第十三条  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
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
    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