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省港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港口正常秩序,充分发挥港口的集散枢纽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港口(含专用码头,下同)和进出港口的船舶、排筏以及在港口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放港口口岸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港口管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省、市、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港口的职能部门,其所设置的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港口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港区以及确定港口水域和陆域范围;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港埠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行为以及行业的管理;
(四)按照规定负责国家投资的港口基础设施和重大设备管理;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点港口的集疏运工作;
(六)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征收、使用、管理有关规费;
(七)归口管理港口统计。
第五条港口规划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并服从防洪滞涝和河道整治规划。
第六条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和相关的区域港口布局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编制全省港口发展规划,并组织各港口所在城市编制所辖港口总体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冶金、石化、煤炭、化工、电力、建材等部门以及农业、外贸、内贸等部门自建码头,应当在国家和省港口建设总体布局规划指导下,做到与国家和省港口规划相衔接,其中大中型项目建设规划以及立项由省计划部门核报国家计划部门或国务院审批。
第七条根据全省港口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岸线利用规划。岸线利用规划由省计划、交通部门会同省国土、规划、水利、海洋、环保等部门和军队审批。凡可以建设万吨级以上(包括万吨级)泊位的深水岸线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部门核报国家交通主管部门、计划部门审批。
第八条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港口码头,允许货主建设企业专用码头,允许中外合资、合作建设及经营码头泊位。
第九条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港口规划划定港区。
港辖区水域按照船舶类别和作业性质划分停泊区域和作业区域,由港口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并统筹安排各种设施的布局。
第十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原则下,经港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外商投资建设的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专项用于港口建设的规费和对港口建设的投资、补助或者银行专项贷款的资金,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港埠业务,须经县以上港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从事营业性港埠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需变更经营项目或者其产权,应当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所有港口均不得为无证船舶配载、装运货物;装载不得超过船舶适航证书限定的货物种类和船舶载重线标志。
在港口内堆放各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设专人值班看护。
第十四条从事营业性港埠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对社会提供服务,应当执行国家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