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法时效的研究
各国民法莫不规定时效制度。现存的成文法史料中,关于时效的最早规定见于罗马十二铜表法。法律史告诉我们,十二铜表法的各种规范只是罗马古代既存的****惯规则的成文化。可知民法时效制度的起源,应追溯到十二铜表法以前的****惯法时代。
在人类远古社会中,几乎一切的法律行为均须履行一定的方式,否则不发生效力。罗马古代财产有要式转移物与略式转移物之分,要式转移物的转让,如缔结买卖合同。由于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要求商品交换行为尽量简便迅速,这种方式存在很大弊端,为了纠正这一弊端,产生了下述****惯原则,即允许买受人在继续占有一个时期后,取得占有物所有权,而是出卖人同时丧失所有权。著名的法律史学家亨利·梅因在研究了罗马古代法律史之后指出:最古罗马法上有个比十二铜表法更古老的规则,凡是被不间断地占有一定时期的商品,即成为占有人的财产。这个期间,依照商品的不同性质,为1年或2年。同时这一古代惯例,对于在某种情况下丧失占有达1或2年的人,则直接剥夺其所有权。
罗马制定成文法时,立法者将上述****惯规则制成条文,成为十二铜表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即时效。法律禁止依时效取得葬地,田界,及盗窃物的所有权。十二铜表法的时效制度甚至超出财产权的范围,对某些人身权利也同样适用。按照规定,一个不愿意确立丈夫对自己的支配权的妇女,每年影离家三夜,以中断占有她的一年时效。显然是因为当时妇女的地位与奴隶相似,在立法者的眼里妇女不过是生儿育女的工具而已。
十二铜表法关于时效的规定,因其在成文法史上最为古老,被学者称为“最古时效”。最古时效的适用,公限于罗马市民,其村的限于一切动产及意大利本国土地。对于罗马之处国人及州县土地,概不适用。裁判官法时代,为弥补市民法之不足,特创设长期时效制度,不分罗马市民与外国人,也不分动产与不动产,包括意大利土地及州县土地,一概适用。唯时效期间较最古时效大大延长,凡当事人(占有人及原所有人)双方居住在同一省内者,时效期间为10年,双方居住不同省份者,其时效期间为20年。优帝制定法典,一并废除最古时效与长期时效,另行规定统一的时效制度。规定动产时效期间为3年,不动产时效期间当事人居住同省者为10年,不同省者为20年。学者称之为普通时效。优帝法典另设特别时效,凡不能依普通时效而取得所有权之物品,如盗窃物、寺院财产及赌金等,在经过30年或更长的时效期间后,亦可取得所有权。又称非常取得时效,系由戴鹤徒先帝时之非常消灭时效转化而来。
以上为罗马法的取得时效制度,其发生在先。十二铜表法时尚无消灭时效之制。这是由于罗马市民法之诉讼,属于永久诉讼,除规定遗嘱取消之诉应在五年内提起外,其他一切诉讼概无时间上的限制。无论怎样年深月久、当事人的诉权永不消灭。因此,无由产生消灭时效制度。裁判官法时代,实行一种新的诉讼,称为法定期限
诉讼,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称为出诉期限。当事人若不在出诉期限内提起诉讼,一旦期限届满,将不能再行起诉。由于裁判官任职期限为1年,因此相应规定出诉期限均为1年。此为消灭时效之滥觞。至戴帝时,一切诉讼均有期限,即使是从前的永久诉讼,亦规定了30年时效期间,如遇特别情形,可延长至40年。此时永久诉讼之名虽存而实已亡。法律遂有正式的消灭时效制度。消灭时效虽从裁判官法之出诉期限发展而来,但两者亦有显著区别。出诉期限届满,当事人不仅丧失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