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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规定-2010.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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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相关的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应当符合本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以及新建、改造、扩建的其他人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的范围和规模。
(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三)战时功能。
(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和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重点镇(乡)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规,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本规定所称的新建项目是指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应根据本省有关法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十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确定。对于含有裙楼的塔楼式建筑,首层建筑面积包含有裙楼的面积;
(二)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
(三)十层(含)以上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连接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该连接体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
1、连接体层数不超过九层,且房间为单跨进深,作为走廊、连通道、楼梯等功能使用。
2、连接体层数在三层(含)以下,并具有独立的围护结构,除必要的连通道外,连接体与其相连接的十层(含)以上建筑物在结构上完全脱离。
建筑物的层数及栋数以县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为依据。
第六条  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应根据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定。在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未编制或未明确防护类别时,暂按《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范围》(附件二)确定。
第七条  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要求确定,与战时功能相协调,一般为5级和6级。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执行核6B级的防护标准。
第八条  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并结合该建设项目应建的防空地下室的规模确定。当S≤500m2时(S为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战时功能可按人防物资库的标准设置;S>500 m2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县区级(含)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和城市广播电视、供水、供气等生活保障部门以及列入城市重要经济目标的新建公共建筑, S≤2000m2时,应修建一等人员掩蔽部。
(二)城建、市政管理、电力、卫生、医药、公安、消防、化工、环保、电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能源、水利、教育等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当S≤5000m2时,应结合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含防空专业队人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其中, S≤1000m2时,可按一个防护单元的标准修建队员掩蔽部;1000m2<S≤5000m2时,队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应分别按不同防护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