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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w447750 2018/5/14 文件大小:11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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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4720876 李怡勃
一、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概述
(一)概念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为获取更大利益,以附带性的无偿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统称奖品)的引诱方式,促销其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不恰当的利用物质、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导致竞争机制运作不良的行为。
(二)特征
1、主体:经营者
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的,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参与市场交易的商事主体。
2、经营者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在竞争中营利。(其实施的有奖销售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3、如果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向购买者提供了超出商业惯例允许的丰厚利益或者这种利益的给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了妨害,则应认定为不正当的,应加以规制。
4、经营者实施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最主要后果是使市场中的竞争机制运作不良,即无法正常发挥竞争的优胜劣汰作用。也正因此,国家权力机构必须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以免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
(三)区别有奖销售行为与折扣行为
折扣行为:经营者通过削减商品或服务的正常价格从而吸引购买者优先选择购买其商品或服务。
区别:
1、行为的性质不同
前者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后者则不一定,各国法律原则上允许折扣行为,只要符合法律对其的相关限制即可。
2、额外利益的提供方式不同
前者意在向购买者提供赠品实现引诱消费者的目的;而折扣行为却是以削弱商品或服务的正常价格向购买者提供额外利益。
二、相关法条及解释分析
(一)法律予以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
1、《反不正当竞争法》NO13第一款规定:“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式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属于欺骗式有奖销售行为。
补充:93年《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于13条的这一欺骗式有奖销售行为进行扩大化解释,扩大后,欺骗式有奖销售行为新增了:
(1)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NO3第一款)
(2)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NO3第三款)
(3)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NO6)
2、《反不正当竞争法》NO13第二款规定:“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补充:《若干规定》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对“质次价高”的认定机关与认定标准予以规范
3、《反不正当竞争法》NO13第三款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该行为奖励金额过于巨大,会极大地刺激消费者的投机心理与不劳而获心理,导致消费者购买商品不再关注商品的质量、性能和价值,而只关心是否中奖。这种投机风气与市场经济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完全背道而驰,且在客观上损害竞争对手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利益,导致公平竞争无法实现。
4、《反不正当竞争法》13条及《若干规定》规定的比较简略,一些法律虽未明文禁止但已经对市场经济造成危害的有奖销售方式日趋暴露出现。
为此,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规定了3种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 (2)经营者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各种顾问等名义,并以解决待遇,给付工薪等方式设置奖励,不论奖励现金、物品(包括物品的使用权)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也不论是否要求中奖者承担一定义务,最高奖的金额(包括物品的价格、经济利益的折算)超过5000元的。 (3)经营者单独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奖励推销商品,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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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滞后性。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于1993年9月2日公布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至此从没有修改过,我国经济发展如此迅速,可是相关立法却没有与时俱进,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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