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名词解释
1、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的组织与经营性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人: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和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3、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
4、商号:是指商人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人相区别的称号。
5、商号权:是指商号经依法登记后商人取得的对该商号的排他性的专有使用权。
6、商业登记:是指商业发起人为设立、变更、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
7、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技术、资金或实物,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8、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9、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出资的、一个所有和经营的企业。
10、合伙协议:是指各合伙人之间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就设立合伙企业的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
11、合伙企业财产:是指为经营合伙事务所集合的各种财产的总称。包括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和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取得的收益。
12、合伙人出资:是指合伙企业得以成立的基础性条件。
13、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是指为了实现合伙企业的目的而从事的经营活动。
14、合伙企业债务:是指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
15、双重优先原则: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个人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人个人的债务。
16、入伙:是指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企业成员,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17、退伙:是指合伙人丧失合伙人的身份,退出合伙企业,从而引起合伙企业发生变更的法律事实。
18、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合伙企业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原因,合伙协议终止、合伙关系终结,进行清算后合伙企业归于消灭的程序或制度。
19、合伙企业清算:是指清理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了结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使合伙关系终止、合伙企业归于消灭的行为。
20、清算人:是指负责合伙企业清算事务的人。
21、公司:通说认为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营利性企业法人。
22、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股东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23、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由股东投资组成,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25、股份和股票: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划分为每股金额相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份有三个涵义:(1)股份是公司酱的组成部分;(2)股份体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3)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
26、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7、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28、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分配给债权人的制度。
29、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按照破产程序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债务人的财产。
30、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可不依破产程序在破产管理人管理的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权利。
31、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的一段时间内,实施有害于债权人团体利益的行为,破产管理人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追回被转让的财产或者利益,使之归于破产财产的权利。
32、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通过破产程序才能得到公平清偿的债权。
33、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不管该债务是否与其债权相同,也不管其债权是否已经到期,享有不依破产程序用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34、破产别除权:是指就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受有清偿的权利。
35、证券:是指持券人享有特定权利的凭证。证券有广义的证券与狭义的证券之分。广义的证券包括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狭义的证券则仅指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又可以分为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货币证券的典型形式有汇票、本票和支票;资本证券的典型形式是股票和债券;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是狭义的证券,具体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
36、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理论上一般认为,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证明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