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州市城镇房地产权登记办法
(草稿)
目录
总则
一般规定
房地产权登记
总登记
初始登记
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
他项权利登记
预告登记
注销登记
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本市房地产权登记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维护房地产权利人和房地产权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权交易与登记。
第三条(房地产权登记)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权登记,是指房地产权登记机关依房地产权利人或房地产权利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利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等房地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地产并可以提出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登记机关)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负责房地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负责进行房地产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以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第五条(房地产权登记册)
房地产权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权登记册和登记信息系统。
房地产权登记册是证明房地产权利的根据,由登记机关统一永久保存。
房地产权登记册可以公开查询,具体办法由登记机关制定。
第六条(房地产权登记业务技术规范)
登记机关应当制定房地产权登记技术规范。
第七条(房地产权证书)
房地产权证书的内容与房地产权登记册的记载应当一致,房地产权证书与房地产权登记册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房地产权登记册的记载为准。
房地产权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权共有证》、《房地产权属证明书》等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颁发的,表明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房地产权利的证明书。
第八条(房地产权登记原则)
房地产权登记应当遵循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房屋所有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土地上已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同时登记,并统一由登记机关核发房地产权证书。
土地上没有房屋或者在建房屋未竣工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登记。
第九条(登记费用)
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付登记费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条(登记种类)
房地产权登记主要包括: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预告登记;
(七)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登记申请)
房地产权登记申请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等形式视为书面形式。
权利人或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身份证上的姓名;权利人或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法定名称的全称。
第十二条(共同申请)
因下列情形进行房地产权登记的,有关当事人双方应当共同申请:
(一)买卖;
(二)交换;
(三)抵押;
(四)设典;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权利人申请)
因下列情形进行房地产权登记的,由房地产权利人或申请人申请:
(一)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新建房屋;
(三)继承或遗赠;
(四)赠与;
(五)分割;
(六)房地产用途、房地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土地或房屋面积发生变化;
(七)翻建、改建房屋;
(八)经登记的房地产权灭失或终止;
(九)因行政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房地产权利;
(十)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或调解而取得房地产权利;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共有人申请)
共有的房地产,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可以单独申请转让、设定他项权利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部分共有人代为全体共有人申请房地产所有权登记:
(一)一方共有人怠于申请登记,其他共有人为保全自己的利益的;
(二)共有人提交证明共有关系的公证文书、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判文书的。
第十五条(代为登记)
下列情形,登记机关可以直接代为登记: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被人民法院裁定为无主房屋;
(三)被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