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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背景下降低煤炭企业税费问题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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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背景下降低煤炭企业税费问题的思考.doc

上传人:pppccc8 2018/5/15 文件大小:4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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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资源税改革背景下降低煤炭企业税费问题的思考
【摘要】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1月18日印发《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本文就资源税改革背景下如何降低煤炭企业税费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资源税;税费;煤炭企业
煤炭是不可再生资源,是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1993年之前,国家对煤炭行业一直采取低税率税收政策。煤炭资源税因其开征之初不具备从价计征条件而暂时实行了从量计征办法。据最新调查显示,%。而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1月18日印发《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改革后税率拟按销售收入的3%-5%计征,,更加重了煤炭企业的税负。煤炭行业税费交织重复,设计不合理,有些项目重复征收。过高的税费负担严重制约着煤炭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煤炭企业税费较重的主要原因
(1)增值税抵扣范围不合理
该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煤矿开采为井下作业的特殊行业,主要巷道包括开拓巷道、准备巷道和回采巷道,与一般行业的构筑物有明显的不同,煤炭生产成本中物质消耗大多形成不动产,允许抵扣的项目较少,只有材料、电力支出才能抵扣税款,约有70%左右的成本费用不能抵扣,明显存在不合理现象。二是增值税抵扣政策没有充分考虑煤炭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费用、支出特点,煤矿企业的特殊成本,例如,采矿权价款、塌陷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环境治理费用等方面投入较大,约占煤炭企业完全成本的2 0%以上。这些煤炭企业开采必需的费用不能抵扣,加重了煤炭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2)资源税费政策重叠多重征收
资源税费政策重叠,征管主体不统一,煤炭企业在缴纳资源税的基础上,又同时按销售收入的1%和煤炭回采率的比例上交资源补偿费,按可采储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造成了针对同一个课税对象的重复征收,加重了煤炭企业的税费负担。
(3)不合理收费现象较多
除了国家规定的各种税收之外,地方性收费项目也名目繁多,如排污费、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工程补偿费等。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要求企业上交各种行政事业收费数额逐年递增,加重企业负担。
(四)政策性关闭破产及重组矿井费用负担较重
按照国家煤炭关闭破产政策,煤炭企业对资源枯竭及小煤矿矿井实施关闭破产重组工作,通过实施重组等工作,极大地改善了企业组织结构,确保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相关有利政策法规,使得重组过程中各种费用较大,加重煤炭企业重组过程中的负担。
二、关于煤炭企业税费改革的建议
(1)合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建议明确煤炭企业抵扣采准巷道及其附属设备与设施的进项税。对煤炭企业占成本较大的塌陷补偿金、青苗补偿、搬迁安置及运输环节发生的费用,按17%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降低企业的税负。
(2)取消重复征收的税费项目
以国家资源税改革为契机,根据国家费改税、税费合一的基本原则,考虑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主体的同一性,建议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