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丨养老保险新政策:2015事业单位退休原有待遇不会降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丨养老保险新政策汇总】
山东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省人社厅厅长韩金峰表示,在政策的制定中遵循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的原则,将确保工作人员退休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
近日,山东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省人社厅厅长韩金峰表示,在政策的制定中遵循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的原则,自改革之日起“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将确保工作人员退休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
津贴补贴均纳入个人缴费基数
根据《意见》要求,对于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将全面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韩金峰解释说,对于机关事业单位里的编制外人员,虽然没有纳入此次的改革范围,但这部分人员目前大都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省厅将继续推动这部分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此外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将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放并调整相关待遇。
纳入改革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对于个人工资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文件规定,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养老金待遇与缴费挂钩
据了解,该《意见》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我省已有规定与《意见》不一致的,均按这一文件执行。而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实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根据实施时间和工作时间不同,文件对“老人”“新人”“中人”划定了不同的计发方式。
对于《意见》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也就是“新人”,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账户储存额除以月数。
《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定比例的过渡性养老金。同属“中人”,《意见》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