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五、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2、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担当者。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6、公证: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7、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8、仲裁:根据当事人自愿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按照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讼活动和制度。
1、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或者重要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重要的原理和准则。
2、人民法院的民事主管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亦即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组织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
3、民事管辖确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亦即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各个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内部分工。
4、管辖恒定原则民事诉讼在受理起诉讼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因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改变为其他法院管辖。
5、管辖异议也叫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受理案件法院管辖案件提出不同意见的行为。
6、级别管辖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7、地域管辖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域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8、普通地域管辖按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所确定和管辖。
9、特殊地域管辖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清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为标准而确定的地域管辖。
10、共同管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案件都享有管辖权。
11、合并管辖对同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一并管辖与此案有牵连的诉讼事件。
12、协议管辖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的约定案件管辖法院。
13、裁定管辖不是由法律规定而是由法院裁定或决定确定诉讼管辖法院。
14、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无权受理,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或者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给别的更适审理此案的法院审理。
15、指定管辖上级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就某个或某些具体案件,指定某个下级法院行使管辖权。
16、当事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依法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手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17、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指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也就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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