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银行流动银行车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有效地使用流动银行车,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贴身的金融服务,进一步提升我行品牌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银行车应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规范使用和管理。
流动银行车使用范围
第三条属于以下范围的,可申请使用流动银行车:
(一)各二级分行,省分行各直属支行、营业部在机构空白县域、乡镇等区域需为当地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
(二)发生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造成当地营业网点受到破坏,短期无法恢复正常营业,需要为当地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因流动银行车具有临时、机动的特点,并以车辆形式存在,本着“个金条线牵头、分条线履职”原则,组织实施流动银行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分行个人业务部(个人金融)负责审批各分支行
流动银行车业务使用需求。
第六条省分行运营服务部(收付清算)负责流动银行车柜员/机构管理绑定工作。
第七条省分行运营服务部(运营控制)负责指导流动银行车按现金管理制度做好出纳业务工作,并对成都地区派出流动银行车所涉及的业务、操作监控查看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八条省分行信息科技部负责流动银行车通讯、计算机等电子信息设备的技术支持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各分支行做好相关维护、使用工作。
第九条省分行保卫部负责制定流动银行车安全保卫管理办法,负责指导、监督各分支行落实流动银行车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条省分行总务部负责流动银行车的后勤保障工作,确保车辆处于良好可运行状态,及时根据需求做好车辆派出准备,并指导使用行缴纳GPS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各分支行按照省分行管理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具体工作,确保流动银行车安全运营。
流动银行车使用流程
第十二条需求行使用流动银行车,应以行发文形式报送省分行个人业务部(个人金融),请示内容包括申请原因、业务内容、使用时间(含每日使用时段)、车辆行驶目的地等要素。原则上使用时间应为连续的自然日,如有中断需在行发文中特别注明。
第十三条经省分行个人业务部(个人金融)审批同意后,将通知书发送需求行,并抄送相关条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需求行凭个人业务部(个人金融)通知书,填写《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流动银行车使用申请表》(附件),请省分行相关条线管理部门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需求行应提前做好与流动银行车停放目的地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包括车辆停放的准确位置和电源的接驳。
第十六条需求行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过NOTES向省分行总务部、信息科技部报送使用需求,省分行总务部按照要求应提前二个工作日将车辆开回省分行,由信息科技部对流动银行车上电子设备进行系统及补丁升级和调试,做好开机准备,并向需求行提供BL终端MAC地址。
需求行应按柜员/机构信息生效的时间提前向省分行运营服务条线报送柜员/机构信息维护申请。新建核心柜员应提前3个工作日、变更核心柜员信息(包括所属CBS机构、交易能力级别、柜员类型、柜员组号等)、机构信息应提前2个工作日、变更外围角色及MAC地址绑定关系、建立应急柜员、指纹回退、密码重置应提前1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需求行联系省分行总务部提前一天与信息科技部、保卫部人员一同在流动银行车使用地点确认电源连接到位和进行网络、监控及电子设备的调试和柜员信息、MAC地址绑定关系、指纹、密码的有效性测试。
第十八条省分行总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