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doc

格式:doc   大小:32KB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zbfc1172 2018/5/16 文件大小:3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2002年3月28日经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后的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人才市场
管理,依法保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和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招聘人才和个人从事人才市场服务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人才市场服务活动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人才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对人才市场的培育、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部门应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助人事行政部门做好人才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人才服务机构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人才服务机构是抬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实行双向选择提供中介和服务的机构。
第八条设立人才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开展人才服务活动的场所,设施和10万元以上的资金;
(二)有5名以上大专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健全的工作章程;
(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人才服务机构,由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中、省直单位设立人才服务机构,跨市设立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设立冠以辽宁名头的人才服务机构,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在我省境内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或者相关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人才服务机构,必须向人吉行政部门提交有关书面材料。人事行政部门应自收致电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人事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合格的,颁发人才服务许可证。
第十二条取得许可证的人才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输机构编制审批及注册登记手续;须办理营业执照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手续完备方可开展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人才服务机构,须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4个月内申领许可证,关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人才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是:
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和咨询服务;
接受用人单位委托,为其招聘人才;
接受个人委托,向用人单位推荐人才;
组织与人才流动有关的种类培训;
组织流动人员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手续;
人事行政部门同意的其他人事代理业务。
第十六条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可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任何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擅自啬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人才服务机构不得超越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得提供虚假情况。
第十八条人事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人才服务机构实行年检。
第三章人才流动
第十九条在优先保证市重点和重大科研项目人才需要的前提
下,鼓励和引导人才向国家和省重点加强的行业、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