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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szh187166 2015/6/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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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按《附件》设置警示标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五条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施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监督管理,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八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工作。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鼓励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告知
第十条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通过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十一条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法人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并组织劳动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应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设置公告栏:
(一)设置在单位门口或者工作场所入口处,醒目;
(二)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大小、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有照明设备;
(三)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内容;
(四)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应及时更新。

第三章警示
第十五条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第十六条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