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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亮点的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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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亮点的解读
《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亮点的解读提要:同样,在区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上,司法解释就天然共有部分做出了特别说明,还就专有部分和公有部分作了明确的规定。大大提高了《物权法》的可操作性
《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亮点的解读
今年5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公布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一方面紧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又与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这两部司法解释,完善了法规制度,统一了执行尺度,维护了法律权威,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明确了物权法中业主身份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界定标准
《物权法》未对“业主”这一概念做出规定,而一般性的做法,是以产权证的上买受人为准;但实际上,使用人合法占有使用专有部分,却仍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情形大量存在,如因夫妻关系、继承关系取得产权等情况。对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同时规定,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同样,在区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上,司法解释就天然共有部分做出了特别说明,还就专有部分和公有部分作了明确的规定。大大提高了《物权法》的可操作性。
停车位和车库-不得不说的故事
随着我国居民的车辆饱有量的不断增长,一方面小区物业服务中的停车管理费收益大幅增长,另一方面,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的归属,也越来越成为开发商和业主的争议焦点;而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停车问题,又越来越成为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争议焦点。本来大家都期望《物权法》的出台,可以化解这一焦点问题,但实际上却事与愿违。由于《物权法》中对停车位的部分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不少地区都出现了新争议不断产生,旧争议更加激化的情形。
北京和上海的“物权法第一案”都是因为停车位和车库问题引起的。前者是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没提供足够车位,自己的车只能停在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地内,所以拒绝支付停车费用。后者是业主从开发商处购买了一个地下自行车停车库和一个地面停车位,却又被物业服务收取停车管理费,而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这两个案例同为“第一案”,又同为停车位和车库问题,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物权法》规定了建筑区划内“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但却没有具体的标准,也没有明确说明车位和车库到底归开发商所有还是业主的所有。
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说明,造成的许多不良后果,如在某些小区的,停车位和车库成了开发商牟取暴利的手段,甚至出现过有开发商把所有的规划车位卖给某人,再由该人把车位零散地高价卖给其他业主的恶劣事件。还有某些小区,一些业主全然不管小区规划如何,自己家里有几辆车,就要占几个车位,完全不顾其他业主的权益。
现在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按照规划确定的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专有部分的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开发商就符合物权法第74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