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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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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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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广元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器械、耗材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讨论稿)
  发表日期:2006年6月6日          【编辑录入:admin】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推进我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器械、耗材的采购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采购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集中采购领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在市卫生局设立卫生部门集中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具体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建立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集中采购专家库,专家在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各类专业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选定,包括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经济专家。负责卫生部门政府集中采购的评标、谈判、定标工作。
第四条市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
乡镇卫生院由县区根据市上文件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工矿医疗机构可自愿组织参加。
第五条财政预算(专款)安排的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入股(融资)资金、需要由财政资金偿还的贷款、借款等均属于财政性资金,都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资金范围。
第六条纳入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均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其中通用货物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医疗设备、器械、高值耗材、其它耗材、通用试剂由卫生部门组织集中采购(其它耗材、通用试剂由卫生部门组织实行公开招标定点采购,确定定点供应商,实行定点采购管理)。
属于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大型医疗设备,需按照区域卫生规划配置,并按照程序申报,在取得配置许可证后方可采购。
第七条部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一)医疗设备、器械单台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和批量在10元(含10万元)以上,高值耗材批量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均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
(二)其他需要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
(三)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实行备案制度,由各医疗卫生单位报市采购办审查备案后,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四)工矿医疗机构参照限额标准执行。
(五)采购单位遇下列紧急情况,在报市采购办、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可自行组织公开采购,事后将采购资料及采购情况书面报市财政局和市采购办备案。
1、医疗急救过程中急需购置更新的医疗设备器械。
2、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急需购置更新的医疗设备器械。
3、重特大传染病防治过程中急需购置更新的医疗设备器械。
第八条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由于时间紧急等原因需改变采购方式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九条各县区、各单位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采购办报送下年度的《广元市政府采购(医疗卫生)项目年度采购计划表》(附件1),如需调整,应在执行前一个月报送调整计划。
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在报送采购计划时要报送可行性论证材料。
第十条各县区、各单位在实施采购计划时,需提前一个月向市采购办提出采购申请,报送《广元市政府采购(医疗卫生)项目申请表》(附件2)、《广元市政府采购(医疗卫生)项目采购设备技术参数及商务需求表》(附件2
—1)、《广元市政府采购(医疗卫生)项目信息表》(附件2—2),提供同类设备三个以上供应商或采购人供采购时参考。
第十一条市采购办根据市财政局批准的采购方式和采购单位提出的技术参数和商务需求,制作相应的采购文件,制定评标办法,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四川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采购活动。
卫生部门集中采购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商相关管理、监督部门同意后,可提前单独予以采购。
第十二条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活动时,在财政、监察、采购人等部门有关人员现场参与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评标小组或谈判小组,负责评标、谈判工作、并确定预成交供应商。
第十三条采购单位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预成交供应商的产品在技术状况、生产条件、性能、质量、信誉及是否符合报价文件的要求等方面进行最终审查,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四条由采购单位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和中标(成交)结果,在法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属财政预算(专款)安排的资金、需要由财政资金偿还的贷款、借款等资金由财政直接归集到政府采购专户,按合同支付给供货商;属单位自筹的资金、入股(融资)资金,由采购单位按合同直接支付给供货商。
第十六条供应商将货物送到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组织专家按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填报《广元市政府采购(医疗卫生)项目验收意见书》(附件3),与供货合同一并报市采购办审查备案(供应商凭此验收意见书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