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程序 
   生效  中国民航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通用航空企业及申请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依据《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02号)(以下简称民航总局102号令),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通用航空企业筹建审批和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主体的登记管理程序另行制定。
第三条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按规定包括以下过程(见附件一):
(一)通用航空企业筹建审批;
(二)对完成规定的筹建准备工作后,申请颁发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三)对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通用航空企业的持续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通用航空企业筹建审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后续的监督管理。
(一)民航总局负责管理全国通用航空企业筹建、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负责审核批准全国范围内的从事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的筹建申请,并颁发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审核批准从事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增加甲类经营项目的申请;负责办理从事甲类经营项目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变更、年审及换证工作;监督和管理全国范围内通用航空活动,维护通用航空市场秩序,依法对违法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审核批准辖区内从事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的筹建申请,并颁发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负责审核辖区内从事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的筹建申请,并出具初审意见,报民航总局批准;负责审核辖区内从事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增加甲类通用航空经营项目的申请,并出具初审意见,报民航总局批准;负责办理辖区内从事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年审及换证工作;负责辖区内通用航空企业的年度检查工作;监督和管理辖区内通用航空活动,维护通用航空市场秩序,依法对违法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经民航总局行政首长授权后,民航总局运输司司长以民航总局名义审核批准相关范围内的通用航空企业筹建申请,签署颁发、换发、变更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授权以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进行。
第六条  获得授权的行政领导每年度应不少于两次向民航总局行政首长书面汇报审批通用航空企业情况。
第七条  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为申请人保密。未经申请人书面许可,受理部门不得向第三者出示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