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
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并由拆迁人对原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
主体:拆迁人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被拆迁人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客体: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内容:指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城市房屋拆迁程序
申请
审批
房屋拆迁行政公布
签订拆迁协议
实施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的申请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城市房屋拆迁的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审查内容: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是否合法,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拆迁范围与批准的用地范围是否一致等。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签订拆迁协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实施拆迁
被拆迁人必须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房屋拆迁公告中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或者在有裁决权机关在补偿、安置协议裁决中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城市房屋拆迁形式
统一拆迁:即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或委托某一个有资格从事拆迁的单位具体承担,对需要拆除的房屋实施统一的拆除,对被拆迁人实行统一的补偿和安置。
自行拆迁:
委托拆迁:即拆迁人委托他人进行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强制拆迁: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或协议订立后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