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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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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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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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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但是,同一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作为其生产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原料、且不对外销售的中间产品除外。
第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地、县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并发布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产品目录。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列入目录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技术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方便公众查阅和企业申请***,
并逐步实现网上审批。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但可以补正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
第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审查的,还应当同时将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七条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实地核查工作中,企业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派1名观察员。
第十八条审查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审查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书面告知被核查企业。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审查的,还应当将实地核查结论书面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十条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第二十一条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应当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