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筑设计相关规范
2018/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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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 .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 厂房;
6 . 仓库;
7 .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 可燃材料堆场;
10 . 城市交通隧道。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 .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2 .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3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4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 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 .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
8 . 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民用建筑分类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 .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 . 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注: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设计使用年限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