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
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规范发展,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境内经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作社,在山东省境内运营由管辖的合作社,以及跨地区合作社,合作社内部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合作社应当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财务会计工作,规范会计核算,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财务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四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通过政策引导、典型示范、业务培训、辅导服务、监督检查等措施,推动合作社财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五条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财务等报表,经逐级审查汇总后,按规定时间报送省财政厅、农业厅。
二、财务机构与财务人员
第六条合作社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实际会计业务需要,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核算。
第七条成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最高权力机构,重大财务事项和涉及成员根本利益的财务事项,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理事长是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对合作社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监事会(或执行监事)是合作社财务事项的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合作社内部财务的监督管理和审计,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业务执行情况。
三、货币资金管理
第八条合作社的现金、银行存款,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部门有关账户管理、结算办法等规定,遵守银行结算纪律。
第九条合作社库存现金实行限额控制,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要及时存入开户银行或信用社。实行业务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支现金。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对现金进行清点核对。
第十条合作社应当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批人
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合作社应当在银行或信用社开设账户,定期核对账目。大于现金结算限额的收支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十二条合作社有价证券包括各类债券、股票等,要视同现金管理。要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各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要由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并及时组织变现或者结算兑现。
四、产品物资管理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产品物资要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计价方法和管理要求,进行合理的计价核算。
第十四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产品物资入库时,保管员清点验收入库,同时填写入库单;出库时,保管员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批准后的出库单出库。
第十五条合作社为社员代销代购的产品物资应与合作社的产品物资分开,实行单独保管。收到成员交纳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时,须履行必要的会计核算手续。应当准确注明数量及金额,并及时记入成员交易明细台账,年终时登入成员账户。
五、对外投资与应收款项管理
第十六条对外投资业务应当由理事会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决策,严禁个人擅自决定。合作社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应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明确专人保管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合作社应当加强成员和非成员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对拖欠的应收款项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取得相关证明,按程序批准后,予以核销。
六、农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合作社农业资产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应根据农业资产的特点,正确计算购入成本、生长投入费用、年度折耗。
第十九条农业资产销售、死亡、毁损时,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批准后,按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及时进行业务处理。
七、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合作社组织固定资产的购建项目,应当经过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或理事会讨论同意,履行程序后接受合作社监事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合作社购建房屋、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或开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要经民主决策,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二十二条合作社应加强固定资产建设过程、建设工期、竣工交付的监督管理,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提高工程效益。投入使用后,按国家规定的方法和要求,实行折旧使用管理制度,按期提取折旧费,保证及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